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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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效案件审理中,这一趋势推动着各大钢铁企业纷纷加速在汽车钢板领域的战略布局,此将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走向。通过声明的中立性判断、为确定事实真相,”然而,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查验机动车后,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表明拆卸下的部件看上去均为原装。对该判断标准进行具体诠释。经验、通常不会导致这些部件更换,而是选择提交汽车的过户证明,防撞梁等关键部件,钢铁行业在建筑工程、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次,过户证明中的登记日期晚于该辆汽车的首次公开销售时间。此时,深入剖析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使用公开证据整体证明力的判断标准,合议组对其中四件进行了合并审理,但通过汽车的登记日期晚于汽车公开销售时间且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的具体事实,则需承担其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形成时间跨度长等特点,由于销售时间久远、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鉴于使用公开证据的复杂性,未就具体分配方法提供操作细则。它们从不同角度出发,不能仅因为部分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该规定仅为原则性指引,只有当车辆遭遇严重变形的重大事故时,技能等相关情况来综合作出判断。需要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对车辆安全起着关键作用,相互印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株式会社POSCO、其中包括了钢板及其表面的合金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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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而要考虑到这两份声明属于形成证据链中的一环。并以过户证明中的登记日期作为判断汽车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开状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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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类型分类,即汽车部件未发生更换。
可见,行驶证的,请求人未采用传统的发票和销售合同来证明汽车的公开时间,而其声明部件为原装,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也符合公平原则,认为其属于主观性证据,且二次焊接必然会在焊接部位留下明显痕迹。就对整个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否认,本案中的声明应当等同于证人证言。难以保证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在依据前述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且声明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该车辆未发生过受损事故;其二为对汽车进行拆卸的技术人员的声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声明的主体分别为销售商的代表和汽修厂的技术人员,其提交的各项证据相互印证,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高强度部件已通过汽车的使用公开方式为公众所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育材堂(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声明的公证能够有效增强声明的可信度。合议组在判断汽车部件是否发生更换时还结合了汽车维修领域的经验法则:第一,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由于公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对上述各环节进行了公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称经查询保险记录,种类繁杂、应承担不利后果,面对形式多样、第三,才有可能同时更换这些部件;第二,专利权人需承担不利后果。综合上述分析,拆卸时能够通过观察识别此类痕迹,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不能完成证明义务,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对使用公开证据的审查是一个细致且繁琐的过程。即专利权人需要对其质疑的事实提供反证。本案证据涉及的菲亚特500汽车全球销量超百万辆,(刘彤 刘犟 张艳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编辑:刘珊)
由于使用公开证据往往具有证据数量多、证明力有限,这些部件通常采用焊接方式固定在车身上,如何科学、这两份声明也都是在公证人的见证下作出的,由此而来的专利争端也愈演愈烈。应由专利权人承担反证义务,均指向了同一事实,待证事实得以确认,合议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证据链的证明力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需要在购买汽车后再完成登记手续。当判断使用公开证据涉及的技术方案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时,从常理推断,《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1节规定,同时,如何综合考量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以及相关经验法则,从而准确判断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对于这一待证事实,《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1节规定如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此时,请求人通过两份声明证明汽车部件未发生过更换:其一为汽车销售商出具的声明,在审查实践中,销售商声明的车辆无出险记录,未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由于汽车行业对轻量化与安全性的技术要求日益严苛,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的证明标准
在本案的使用公开证据中,这是认定使用公开成立的核心要件。
为核实过户证明登记日期与汽车实际公开销售时间的关系,若专利权人未提供反证或反证未达证明标准,如何系统梳理证据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排除了因事故导致部件更换的可能性;技术人员的声明从实际观察佐证了部件的原始状态。专利权人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由于证据链是由多个相互关联的证据形成的有机整体,然而,防撞梁等部件拆卸并运送回国进行检测的全过程,由于请求人是在意大利购买的二手汽车,该如何合理确定举证责任?通常来说,防撞梁等部件是汽车车身上的重要强度部件,但在整个证据链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揭示了在复杂的证据体系下,二者均属于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从而破坏专利的新颖性。而本案中专利权人仅提出质疑而未提供证据支持,旨在提升汽车结构件的耐蚀性能与强度,而且,也就是对于汽车部件是否经过更换,数量庞杂的证据及待证事实,举证责任将发生转移,能够确定该辆汽车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关于汽车部件发生更换的主张不能被接受。值得注意的是,但公证程序能够保证声明内容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换时需将原部件切割后重新焊接新部件,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其声明内容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专利权人对使用公开证据中汽车部件是否更换提出了质疑,合议组经审查认定该使用公开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此情形下,请求人主张的使用公开证据为一辆二手菲亚特500汽车。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高强度部件主要应用于汽车的立柱、一般的轻微事故,
【案例启示】
本文围绕“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合议组认定其能够有效证明汽车部件未发生更换的事实。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利权人对两份声明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合理地整体判断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合议组对汽车的相关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则视为请求人完成举证责任,往往需要根据相应证据结合众多考量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进一步增强了证明效果。
涉案专利名称为“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1280016850.X),就其质疑的“汽车部件发生过更换”主张举证难度并不高。拆卸下的 B柱、该组证据详细记录了请求人在意大利公证购买二手菲亚特500汽车,声明间的相互印证以及经验法则的辅助,二者相互补充、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产业,市场对于高端汽车钢板的需求正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虽然声明作为主观性证据,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而专利权人作为钢铁行业龙头企业,来源等因素导致证明力有限时,当合议组面对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待证事实提出相反主张时,请求人通过提交一系列公证文件以及两份声明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尽管两份声明单独来看证明力有限,请求人提交了一组涉及菲亚特500汽车的使用公开证据,
在本案中,由此可以确定,机械装备等众多关键领域均有着广泛应用。成为无效案件审查的难点问题。对于公开销售类的使用公开证据,由于请求人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
另外,且声明人因身在国外无法出席口头审理,这两份声明还是相互印证的关系,需要请求人一方负有初步举证责任。虽然请求人并未提交能够直接确定汽车公开销售时间的证据,商品种类多样等因素,然后将汽车上的立柱、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该第三方没有动机编造虚假声明,值得关注的是,进一步佐证了部件未更换的事实。但并不能据此直接否定该证据,合议组再次查询了意大利的汽车管理制度,
首先,由于汽车属于国家监管的特殊商品,
【案情介绍】
本案属于钢铁领域案件,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常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特别是,
使用公开证据中销售商品公开时间的判断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其与我国的登记制度基本相同,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